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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和差错确定及处理办法

·          湖南科技大学教学与教学管理

事故和差错确定及处理办法

(科大政发〔201176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减少和杜绝教学与教学管理中的差错与事故,保证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认定为教学事故:

(一)授课中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宣扬错误的思想观点和反党、反社会主义思想主张。

(二)擅自使用的自编教材、教参有严重政治性错误。

(三)无特殊原因不接受教学任务。

(四)无故缺课(含监考、实验课、习题课),严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或造成其他恶劣影响。

(五)教学不认真,授课时出现明显的基本概念错误,学生反映强烈。

(六)试卷命题有严重错误,致使学生重考。

(七)在考试命题、印制试卷和考试组织管理中泄露考题,或在评定、填写、呈报成绩中弄虚作假,或评阅试卷不认真,造成恶劣影响,学生反映强烈。

(八)不负责任而造成教学设备损坏或引发人身安全事故。

(九)指导实习、社会调查不负责任,造成意外事故或不良影响,损害学校的办学声誉。

(十)未经安排任意占用教室,影响教学秩序和他人学习。

第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认定为教学差错:

(一)擅自变更教学计划,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后续课开课计划的实施。

(二)实验教学人员不充分准备,影响实验课正常开出。

(三)上课(含监考、实验课、习题课)迟到或提前下课。

(四)未办正式调课、停课手续而私自找人代课或上课,对正常的教学秩序造成影响或冲击。

(五)无故不按时上报学生成绩,影响教学管理工作的开展。

(六)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影响正常的考试秩序。

(七)不按时上报预定教材登记表或漏订、错订教材,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八)阅卷马虎评分不合理,或在评卷、登分过程中出现可以避免的差错。

第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认定为教学管理事故:

(一)擅自更改学生成绩,在登录、审核、报送学生成绩等环节中出现差错,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教学中重大问题不请示擅自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三)不负责任重订、错订、漏订或错发、乱发教材,增加学生负担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

(四)调课后不通知教师和学生,造成缺课。

(五)未经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调整课表和教学计划。

(六)煽动学生不良情绪,破坏正常教学秩序。

(七)因器材、后勤服务不到位而导致教学不能正常开展。

(八)实验材料供应失误,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认定为教学管理差错:

(一)不按时上报规定的教学报表和材料,致使教学工作受阻。

(二)不按时开关教室门,上、下课无铃声或铃声不正常。

(三)教室安排不妥,致使学生上课或考试秩序混乱,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四)迟发、漏发或错发课程表(含考试日程安排表),致使教师误课或学生缺课。

(五)不按时借用、归还教学器材。

(六)不按时打扫教室卫生。

第六条  对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和差错的处理:

(一)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和差错由湖南科技大学教学工作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处理办法。

(二)一学年发生教学或教学管理差错3次者,按发生教学或教学管理事故一次处理。

(三)教学事故和差错情况存入教师教学档案(教学管理事故和差错情况转报人事处),作为教师教学工作考评的依据,情节严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教务处转送人事处实施,对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和差错认定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

(四)凡发生教学或教学管理事故一次以上(含一次)者,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年度工作考核不得评优,推迟一年晋升职称。一年内发生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一次以上(含一次)单位,不得评授当年先进集体。一年内发生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一次以上(含一次)单位,不能参与当年教学工作优秀奖的评定。

第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科技大学关于教学管理事故和差错的确定及处理办法(试行)》(科大政发〔2004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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